苏教〔2007〕2号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文教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苏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来苏就业呈急剧上升态势。外来人口为苏州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解决好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已经成为苏州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工作,成为苏州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精神,巩固高水平、高质量的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落实“两个为主”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积极贯彻《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外来人口子女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享有公平的教育条件,享有公平的教育过程。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归口负责原则”,建立健全管理网络,明确各条线职能分工;明确审批和备案学校的职责;明确公办吸纳外来人口子女的要求;明确学校管理的任务。将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突出的地区、学校、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列入各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外来人口子女的数量、分布以及增长趋势等特点,超前规划,动态管理,合理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配置。设置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的定点吸纳中小学校:城区的每个方位和中心镇区的每个街道都要设置学额足够的定点中小学,以满足外来人口子女日益增长的对优质公办学校的需求。 同时,根据外来人口结构、地域差别、流动性等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点,适度发展外来工子弟学校,作为公办教育资源的补充。 四、公办吸纳,实现一视同仁。吸纳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是所有公办学校应尽的义务。要进一步坚持“公办吸纳,一视同仁”的方针,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的主渠道作用。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有效扩大学额容量,同时,在“入学收费、编班、入队入团、教学活动、考核奖励、升学录取”等方面一视同仁,努力推进平等与融合。要加强与外来人口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各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公开公平,规范招生行为。进一步完善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办法,规范招生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外来人口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要求在本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须持原籍户口本、暂住证、学籍证明、监护人工作和居住等相关证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定点中小学入学。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要简化入学手续,放低入学门槛。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义务教育法》,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外来工子弟学校办学规模,限定施教服务范围,规范招生行为,控制招生规模。严禁跨市、县招生,严查恶性竞争、违规招生行为。 六、政策扶持,落实保障措施。进一步建立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落实对定点中小学校和外来工子弟学校的政策倾斜。对吸纳外来人口子女比例较高的定点中小学,在教师编制核定、生均公用经费拨付、设施装备添置、义务教育免费等方面,要予以扶持和激励。对按标准建设、规范办学的合格的外来工子弟学校,要在建设资金、教学设施设备、生均公用经费、教育用房租金、校车公交化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对优秀的办学者、教师进行奖励和补助。建立公办学校对外来工子弟学校的援助机制,鼓励合作办学;选派、任命干部参与学校管理;按师生比,增加配备公办教师数量到外来工子弟学校任教;支教教师列入公办教师基数,享受原派出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并适当给予补贴。 七、优化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积极推进公办中小学和外来工子弟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开齐上足所有课程;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将外来人口子女就学情况统一纳入全省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生命安全、心理健康、纪律法制、养成习惯等教育,要做好行为不良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认真落实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各项保障措施,认真抓好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改善和提高外来工子弟学校的干部和教师队伍素质。 严格控制外来工子弟学校班学额和师生比;禁止盗版教材和教辅用书进校园;鼓励并支持外来工子弟学校参照公办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 经费管理,收费经物价部门审核,开具财政专用收据;有效监督学校的财务管理,督促办学者将收费按一定比例预留发展基金,用于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和改善办学条件。 八、责任到位,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外来工子弟学校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学校举办者是第一责任人。学校的教学用房、校车、食品卫生、用电设施等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确保无安全隐患,才能申请办学许可证。外来工子弟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要经常性、有主题地开展水安全、火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检查,不断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公安、卫生、交警、消防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外来工子弟学校的周边治安环境、食品卫生、交通车辆及消防安全等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凡经批准、备案的学校要纳入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的范围。 九、坚持标准,改善办学条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合格标准(试行)》进行分类指导。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生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7㎡,生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学校选址合理,无污染源;有独立、安全的能较长期使用的校园;新建、扩建或改建校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杜绝“四无”工程(建筑无设计、项目无审批、施工单位无资质、工程无验收)。办公用房、普通教室、专用教室(辅助用房)按标准配齐。校内道路、上下水道、供电通讯、消防设施、消防安全通道等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体育设施、图书室、科学室、音乐、美术、多功能室、广播系统等按《苏州市外来工子女学校设施设备标准(试行)》配齐教学仪器设备。 十、规范审批,坚持合法办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外来工子弟学校的依法审批,完善年审制度。严禁学校外省市异地审批、异地发证。对原来审批过的学校,要在换证或年审的过程中完成达标要求;对备案学校要在政府的扶持与办学者的努力下限期整改;对办学条件差,影响教学质量、有安全隐患、危及学生健康成长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妥善分流学生后,依法予以撤销。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取缔违规办学,不搞“一刀切”。要在满足外来人口不同人群的义务教育需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法律程序对未达办学标准的外来工子弟学校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外来工子弟学校,先后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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