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快苏州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规范化建设,优化外来人员子女学习环境,进一步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整体提高义务教育的办学水平,特制定此标准。
二、本标准依据《江苏省实施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标准(试行)》、《江苏省合格中小学标准》、《苏州市村小现代化建设标准》(试行)的基本精神,结合苏州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需要和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的实际,为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外来工子弟学校提供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范围:在苏举办的外来工子弟学校。
四、本标准由三部分组成:
1、《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合格标准(试行)》共28条,其中:办学条件(100分)、师资队伍(50分)、管理和质量(50分),合计200分。
2、《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建设标准(试行)》、《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设施设备标准(试行)》是对《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合格标准(试行)》中学校建设、教育技术装备的补充。
五、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进行审批前评估,总分达140分以上且办学条件得分70分以上,为合格外来工子弟学校。总分在100至140分之间为备案学校,并要求在两年时间内整改到位,达到合格标准,否则予以取缔。总分在100分以下的外来工子弟学校坚决予以取缔。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在申请办学、年审过程中将不予颁发办学许可证:
1、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
2、教学用房、校车、食品卫生、用电等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学校收费严重违规,财务管理混乱的;
4、生均占地面积不足7M2,或生均建筑面积不足3 M2的;
5、每一教师负担学生数在23人以上或每一教职工负担学生数在25人以上的;
6、班级平均人数超过56人的。
七、本标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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