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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学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

作者:信息中心    点击数:2079    更新时间:2012-6-27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学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苏办发[2009]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特提出如下意见。
    1.各社会办学机构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举办学科类竞赛活动;
    2.各社会办学机构不得向中小学校租借校舍、场地进行办学;
    3.各社会办学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
    4.各社会办学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教师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课;
    5.各社会办学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所确定的办学范围进行办学;
    6.加强办学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内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教育局将对全市社会办学机构组织专项督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办学行为,教育局将严肃查处,对纠正不力的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Tags(关键字):教育宣传  
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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